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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爆破安全检(监)测技术规范》(DB 51/T1167-2010)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9日 阅读次数:
4.1爆破安全检(监)测应采取仪器辟测和现场调査相结合的方法。
4.2爆破安全检(监)测应遵循如下原则:
a)测点布置应针对工程燦破动力响应条件,结合静态安全监测的测点布置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布置。
b)检(监)测设备的选择,应满足稍度要求,宜实现自动化监。
c)检(监)测设备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4.3承担爆破安全检(监)测的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进行爆破安全监测设计并编制实施计划。 4.4在敏感区域附近爆破作业时,应对重点部位的有关控制指标加强监测,并进行现场调査与观测。 4.5爆破安全各关联检(监)测区域,宜同时进行监测。
4.6 检(监)测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和期间核查。
4.7 测试仪器设备应满足抗振、抗高(低)温、防潮及防水等测试环境要求。
4.8用于实时评价的测试设备应具有现场实时显示实测物理量的功能。
4.9爆破安全检 (监)测应由有资质的法人单位承担。
4.10爆破安全检(监)测作业安全应符合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