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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爆破安全监测规程》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9日 阅读次数:
4.0.1在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中,为保障保护对象的安全,规范爆破安全监测方法,特制定本标准。
4.0.2本标准的监测内容,包括与水工建筑物等爆破安全有关的监测。
4.0.3爆破安全监测应采取仪器监测和宏观调査相结合的方法。
4.0.4爆破安全监测应根据工程性质、爆破规模、地形、水文地 质条件、环境及保护对象重要性等因素,设置必要的监测项目, 遵照附录A规定进行跟踪监测或定期系统的监测。
4.0.5爆破安全监测应进循如下原则:
1测点布置应针对工程爆破动力响应条件,结合静态安全监 测的测点布置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布置。
2监测设备的选择,应满足精度要求,宜实现自动化监测。 
3监测设备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4.0.6当除险加固、扩建、改建工程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遵照附录A规定做出爆破监测系统设计。
4.0.7承拘爆破安全监测的承包人,应在项目实施前进行爆破安 全监测设计并编制实施计划。
4.0.8爆破安全各监测项目,宜同时进行监测。
4.0.9在敏感区附近爆破施工时,应对重点部位的有关项目加强监测,并进行巡视检查和宏观调査。
4.0.10监测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校准。
4.0.11测试仪器设备应满足执高(低)温、防潮及防水等测试环境要求。
4.0.12用于司法鉴定的测试设备应具有现场实时显示实测物理。
4.0.11爆破安全监测应由有资质的承包人承担。
4.0.12爆破安全作业安全应符合GB672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