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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1日 阅读次数:
次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亓希国、张国亮。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规定了其从业范围,并设定了爆破作业单位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单位的分类、资质分级、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6722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破作业单位 unit of blasting operation
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3.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unit of non-business blasting operation
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3.3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unit of business blasting operation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
4分类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5资质等级
5.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 1。
5.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
表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对应关系表
注: 表中 A 级、B 级、C 级、D 级为 GB6722 中规定的相应级别。
6资质条件
6.1
基本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c)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6.2
特别要求
6.2.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 2 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c)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 人,爆破员不少于 5 人,安全员不少于 2 人,保管员不少于 2 人;d)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2.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6.2.2.1
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 2000 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 1000 万元;
c)近 3 年承担过的 A 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 10 项,或 B 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 20 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 10 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 A 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 5 项,或 B 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 10 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9 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爆破员不少于 10 人,安全员不少于 2 人,保管员不少于 2 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2
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 500 万元;
c)近 3 年承担过的 B 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 10 项,或 C 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 20 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 7 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 B 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 5 项,或 C 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 10 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4 人),爆破员不少于 10 人,安全员不少于 2 人,保管员不少于 2 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3
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 300 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 150 万元;
c)近 3 年承担过的 C 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 10 项,或 D 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 20 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 5 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 C 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 5 项,或 D 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 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爆破员不少于 10 人,安全员不少于 2 人,保管员不少于 2 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4
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 100 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 100 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 50 万元;
c)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 3 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d)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 人),爆破员不少于 10 人,安全员不少于 2 人,保管员不少于 2 人;
e)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7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
7.1
岗位职责
7.1.1
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
b)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d)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监理报告。
7.1.2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
b)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c)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d)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7.1.3
爆破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
b)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
c)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d)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e)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7.1.4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
b)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c)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
d)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7.1.5
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验收、保管、发放、回收民用爆炸物品;
b)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员的姓名;
c)发现、报告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
7.2
岗位设置要求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8管理要求
8.1
许可证管理
8.1.1
申请
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 A)及下列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8.1.1.2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 B)及下列材料:
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c)近 3 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d)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e)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f)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8.1.2
发放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1.2.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许可证编号;
b)单位名称;
c)单位地址;
d)法定代表人姓名;
e)技术负责人姓名;
f)有效期;
g)签发机关;
h)签发日期。
8.1.2.3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除符合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资质等级;
b)从业范围。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仅在爆破作业许可区域内有效。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8.1.3
换发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 60 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按照 6.1、6.2 和 8.1 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1.4
降级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8.1.5
撤销
8.1.5.1
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
8.1.5.2
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8.2
其他管理要求
8.2.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不应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不应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不应为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不应在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同时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8.2.2
从事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GA 991的规定实施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适用8.1.4和8.1.5的相关规定。
8.2.3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8.2.4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应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8.2.5
公安机关应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30日内,将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2.6
省级公安机关应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15日内,将依法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备案(见附录C)。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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