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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爆破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工程爆破行业(以下统称行业)质量检查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业内企业施工质量,依据《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章程》和《中国工程爆破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爆破行业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行业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通过企业和地方工程爆破协会推荐协商,组织行业内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工程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质量监督检查小组。
       第四条  如检查人员与被查企业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被查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五条  协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行业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行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企业,应配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开展重点质量调查。
       第六条  质量检查小组的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被查企业与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向被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七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业企业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标准和行约的情况,行业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行业企业的职业道德情况以及检查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应与被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完成检查工作后应编写质量检查报告,并征求被查企业的意见;被查企业对质量检查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质量检查报告后15日内向协会提交申述意见。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与被检企业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协会向被查企业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协会向被查企业发出警示函,提请整改并来年复查;对于检查中出现故意出具虚假质量检查报告、拒绝或阻挠检查工作、拒不按协会要求改进严重错误等情形的被查企业,协会将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并向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通报等惩戒。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国工程爆破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